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4〕80号 1994年4月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今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
今年是我国金融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为了防止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今年对各金融机构实行有条件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严格控制信贷总量。
(一)对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实行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今年,对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继续下达贷款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行总行应将人民银行核定的贷款限额分解下达到分行,分行可不再层层下达。各行总行对本系统贷款限额执行情况要加强监控,并对全行的信贷限额控制负责。在不突破人民银行核定的贷款限额的前提下,各行可结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和要求,对系统内贷款限额灵活调度。
(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有监督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他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信用社继续下达贷款限额,上述金融机构应在核定的贷款限额和存贷比例内控制贷款发放。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其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适时调整贷款限额。信托投资公司今年只能吸收企事业单位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并可按信托存款75%的比例发放用于流动资金的信托贷款,严禁发放固定资产信托贷款。城市信用社一、二季度贷款按存款增加额65%的比例发放,从三季度开始,按《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除留足备付金外,要积极认购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各保险公司除按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贷款、投资规模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外,资金运用以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为主。
(三)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金融机构,除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外,还要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达到资产负债管理的比例要求。对此,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按规定的权限,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