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政策性银行要根据“计划管理、定向用款、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按照界定的业务范围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所需资金,要按照用款进度提前筹措,不得留有缺口。
  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94〕银机电15号)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手段,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货币市场发展
  (一)今年,人民银行将减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并在上海试办以国债、外汇为操作对象的公开市场业务,逐步向运用市场机制进行间接调控转变。适当增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同城票据交换头寸的调剂能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下达的额度内可以对金融机构办理头寸放款和再贴现业务。
  (二)规范货币市场行为,发展货币市场。对货币市场按人民银行总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中有关规定及其他规定进行规范管理。要继续清理收回违章拆借。严格执行“约法三章”,防止以新的形式搞乱集资、乱拆借、乱提利率。
  四、认真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
  各银行要在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资金需要。要按照信贷原则严格掌握贷款投向。各银行在贷款使用上一是要优先支持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支持能源、交通、科技及主要工业原材料生产的发展;支持效益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需要。二是对于那些边生产、边积压、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产品政策需要限制生产的企业和产品,要从严控制贷款。三是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对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对用自有资产和银行贷款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的企业以及用银行贷款垫交税款的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等要坚决停止贷款并视情况实施信贷制裁。四是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凡还贷有保证、近期扭亏有希望,可酌情支持;凡还贷无保证、短期扭亏无望的企业,一般不增加贷款,并监督原有贷款的使用;凡资不抵债或亏损(包括潜亏)和待处理资产损失合计已超过企业资本金的企业,要停止贷款,并清收原有贷款,促其整顿、转产、合并。对于呆帐核销和停息挂帐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