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处贩运走私烟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处贩运走私烟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烟专函〔1994〕第3号 1994年7月16日)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处理六宗贩运走私烟案件的请示》(琼烟专〔1994〕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
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是非法的。你省有关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烟,应根据一九九一年四部局《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知》中“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烟,一律交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的规定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