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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和申报登记表的通知

  五、废水排放总量表
  〈年排废水总量〉企业排到外部的全部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空调水也应计算在内。
  〈处理后年排放废水量〉经过各种处理装置净化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处理设施时,不应重复计算。
  〈平均月排水量〉、〈平均日排水量〉为正常状况下的月或日排水量平均值,由各排污口平均排水量累加得出,代表申报单位排水总量的平均水平。
  六、排放水污染物总量表
  本表是表七——排放水污染物现状表的汇总表,在填报表七的基础上填写本表。
  〈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如无规定,应选择本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申报。
  〈平均月、(日)排放量〉各排污口某污染物平均月、日排放量之和。
  〈说明〉要求写明:季节性排污变化或不规则排污状况;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原因。
  七、排放水污染物现状表
  〈排污口编写〉排放废水到厂外的所有排污口顺序所编代号,应与表三——取水、用水排水流程图中排污口编号一致。
  〈名称〉名称按习惯叫法填报。排污口无论大小、间断或连续排污都包括在内。
  〈位置〉按相对位置填写。如:厂门东侧50米处长青桥右侧5米处、厂东墙中部等。
  〈废水来源〉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及污染物的工序或装置名称。
  〈排放规律〉按以下分类填报:(1)稳定连续排放;(2)周期性连续排放;(3)不规律连续排放;(4)有规律间断排放;(5)不规律间断排放。
  〈排放去向〉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及江、河、湖、库的名称。要注明是直接排入还是间接排入。
  〈废水排放量测定方法〉流量计、堰槽、流速仪法、容器法测定等。
  〈废水计量装置名称〉在排污口装配的排污计量仪表的具体名称及规格型号。
  〈监测频率〉单位时间内申报登记数据的监测次数。
  〈月平均日排放量〉该排污口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的排水量日平均值。有计量装置的,用月累积读数除以生产天数;无计量装置的,可进行24小时至一个生产周期或一个月的连续瞬时计量,测流间隔以2小时为宜。应以足够的样本量求统计平均值。非重点排污单位在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三次测定值的平均值。
  〈最大日排放量〉要求填写至少一个正常生产周期日排水量实测值中的最大值。不能填报非正常生产或事故排放的数值,不能以一次瞬时测定值做为最大日排水量。
  〈污染物名称〉按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控制项目申报。如无规定,应选择本排污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申报。
  〈浓度〉正常生产周期中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和同期平均值或长期监测积累数据的统计结果。
  〈月平均日排放量〉对排污不稳定的排污口要求至少有一个正常生产周期的若干次流量、浓度同步测定。排污较稳定时,可以以平均日排水量与平均日排放浓度的乘积进行估算,但在说明栏中要予以说明。
  〈最大日排放量〉以实测值中的最大值为准,不能用最大日排水量与最大日排放浓度的乘积代替。
  填报数据应以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现状水平为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应做水质、水量的同步连续测定,得出反映排污规律的“排污量——时间曲线”,做为申报依据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连续测定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应尽可能采用多次有代表性的监测计量数据,以反映本排污口的排放水平和规律。
  本表以排污口为单位填报,有多个排污口应填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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