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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
 《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9年12月31日)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
  你局(89)166号文《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此问题,财政部“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85)财预字第121号〕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包括: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均以‘征收排污费收入’科目上缴国库,作为环保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因此,你区补偿性罚款应按财政部规定,作为环保部门的环保补助专项资金,仍应由环保部门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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