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1990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哈环保字(1990)第59号文收悉。《国家环境保护局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中第
六条
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其中应含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