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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29日)


河北省竹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你局竹建环字(1991)02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有关pH值超标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pH值的高、低数是指pH值的实际超标浓度,即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
  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二中,有关pH值的注解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的一倍计,环法字(90)595号文件无须对此重复,也非漏掉。
  三、pH值的超标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指定了基数范围,即0.04—0.06元,在此范围内如何具体取值,由地方环保部门结合本地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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