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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1990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旅游企业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岗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岗位培训是旅游行业成人教育的重点。本规定所称岗位培训,系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所进行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 接受岗位培训是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障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得到岗位培训的权利;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
  第四条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一)负责制定岗位培训总体规划、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规范、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指导性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旅游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办法;
  (三)负责培训、考核全国大型旅游企业经理人员;
  (四)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院校(单位)的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岗位培训工作的研讨交流;
  (五)监督检查、评估全国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质量。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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