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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实施计划;
  (二)指导、协调本地区岗位培训及培训机构工作;
  (三)负责培训、考核本地区大型旅游企业中层以下(含中层)管理人员和中、小型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工人考核条例》,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负责服务人员(工人)培训考核。
  (四)监督检查、评估本地区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质量。
  第八条 旅游企业具体实施本企业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旅游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岗位培训具体的实施计划;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应当设立培训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第十条 岗位培训工作应当列入旅游企业经理的任期目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章 培训内容、方法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应当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应当实施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实际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可以采取授课、辅导、自学、研讨、见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四章 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国家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所称考核是指岗位资格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者,管理人员发给《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服务人员(工人)的证书按《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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