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把取得岗位培训证书,作为干部任职、上岗、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连任的必备条件。一九九三年起,大中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才能任职和承包企业。小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和各类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具体期限,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星级,除应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外,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也应达到规定标准;已经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的合格率,应当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
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也应当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
规定限期和规定标准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经费,按照1982年财企字第37号文件规定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不足部分,可以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当年结余经费,可以结转。
第二十条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期间,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视同在岗人员。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认真执行规定,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旅游企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标准,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规,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限期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旅游企业经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不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施本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服务人员(工人)考核,或者弄虚作假,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