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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储备资金包括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2.凡单位价值在五十元以上,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具和家具等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法。
  3.建立和健全储备物质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采购、供应的计划性,有效地控制物资的库存储备额,确定合理的资金占用额;健全各类物资的入库验收、登记保管和领退手续;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变质的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五)企业的商品资金依照下列规定管理:
  1.商品资金包括库存商品和在途商品所占用的资金。
  2.商品资金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各类商品资金的供应计划,按计划及时供应进货所需的资金。
  3.要按计划进货,严格审核购货合同,按合同及时付款;供应和采购部门要及时检查在途商品的到达情况。
  4.加强商品储备的管理,严格商品入库验收、调拨手续。明确商品的保管责任,营业柜组要建立实物负责制。要按计划控制商品库存,加速商品资金周转。
  5.加强商品销售的管理,不准赊销商品,及时催收销货款。
  6.建立库存商品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处理呆滞积压,残损变质的商品。
  (六)企业的货币资金依照下列规定管理: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人民币、外汇券)、银行存款,业务周转金和各种有价票券。
  2.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的库存限额应经开户银行核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和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采购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送存银行,并按期结汇。不准以收抵支,不准擅自扩大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不准私自兑换,逃汇、套汇和变相买卖,严禁利用外汇搞非法交易,牟取暴利。
  3.企业同各单位之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开支需要用现金结算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手续。领用支票时必须有批准手续,支票要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开具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签发时间和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支票使用后,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销,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准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企业的银行存款每月要与银行对帐单相互核对,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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