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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
 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5日)

  一、为吸引外国游客到深圳经济特区旅游,促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由指定旅行社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的可以简化入境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加强管理,防止失控,维护国家安全。
  二、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指定的在港中资旅行社(名单附后)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可依照本办法办理。
  在香港常住的外国人,未建交国家人员、外国的现职副省级、副部级以上官员、外国记者不属依本办法提供便利的范围。
  港、澳、台同胞到深圳特区,仍按原规定。
  三、被授权的旅行社在香港组团后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旅游团名单(内容包括:团队名称、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职业、境外住址及旅行社公章)分别送交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和深圳市公安局。送交名单后如人员有变动,可以减人,但不能增人。
  旅游团入境的指定口岸是:罗湖、皇岗、蛇口。上述口岸可视情设专用通道。
  四、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入境时,由旅行社提交旅游团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核查后在旅客护照上加盖中英文“准予在深圳经济特区停留至 月 日”蓝色印章(式样附后),并加盖入境验讫章。出境时加盖出境验讫章。
  五、旅游团入境后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旅游,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特区管理线。
  旅游团必须住宿在与深圳市公安局有电脑联网的宾馆、饭店。
  可住宿的宾馆、饭店由深圳市公安局商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指定。
  六、被授权的旅行社负有以下责任:
  1.直接组团、陪团。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受理报名参游,但应移交被授权的旅行社统一组团,不得转让此项组团、陪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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