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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2.组团前核实旅客身份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组团。同时要向旅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旅客承诺遵守。
  3.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旅客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将旅客送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延长在深圳停留期或进入内地的,在停留期逾期之前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有离团人员的旅游团出境时,旅行社应出具公函向边防检查站说明情况。
  4.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的,旅行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将其退回或者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5.旅游团成员在深圳停留期间进行违法活动的,旅行社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七、深圳市公安局、边防检查机关和旅游局要加强管理。
  1.公安局和边防检查机关要认真审核不准入境人员,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此渠道入境从事非法活动。
  2.深圳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旅游团停留、住宿的管理,加强对指定住宿的宾馆饭店的指导,及时发现查处非法停留人员。
  3.依法查处旅游团成员的非法活动,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旅行社。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组团资格。
  4.特区检查站对出特区的人员实行检查、抽查制度。在二线出口设置外国人检查通道,阻止未办理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内地。二线出口前设置大型中英文告示牌,标明未获签证的外国人不得越过。
  5.深圳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授权旅行社的监督指导。
  被授权的旅行社须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向深圳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并签订担保协议书。对于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可给予批评,仍不改正的,可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组团资格。
  八、深圳市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一个协调小组,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进行协商办理。
  九、为摸索经验,本办法先试行一年,届时由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会的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研究、修订。在本办法试行的一年内,组团人数总量应控制在50万人以内。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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