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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
 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1980年12月10日 卫生部)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远距治疗γ线机(简称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疗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量:
  (1)距机头表面5厘米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大
   -6于20毫伦/小时(5.16×10 库伦/千克·小时);
  (2)距源1米处,最大不得超过10毫伦/小时
   -6(2.58×10 库伦/千克·小时),平均不得大于2毫
   -7伦/小时(5.16×10 库伦/千克·小时)。
  第六条 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距源1米处机头的漏射线限量:
  (1)γ源活度小于5000居里(1.85×10 贝可勒尔),距源1米处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1%;
  (2)γ源活度大于5000居里(1.85×10 贝可勒尔),距源1米处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05%。
  第七条 准直器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2%。
  第八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0.1%。
  第九条 经修整的半影区宽度,应小于1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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