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第三十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型式试验可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治疗室的设计,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治疗室四周墙壁(多层建筑应包括天棚、地板等),应有足够的屏蔽防护厚度。凡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应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第三十三条 治疗室的入口可采用迷路形式,以便更好降低控制室的辐射水平。
  治疗室门外应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三十四条 治疗室若需开窗,最好在顶棚或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高处开窗。
  第三十五条 控制室应设有监视、对讲装置。如设观察窗,该窗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三十六条 治疗室内的换气次数,一般每小时不应小于3—4次。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γ线治疗。
  第三十八条 γ治疗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γ源所处位置是否正常及γ治疗机和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治疗照射。
  第三十九条 在对患者施行照射前,应认真选择和仔细核对治疗方案,准确对位,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所受到的照射控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