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费不含进口材料及设备费,不含购物谈判的出国费。
2.专家活动费
(1)国外学者、专家来华的旅差、报酬费以及家属补助费;
(2)中国学者、专家到国外讲学,或派人出国进修、培训、实习的补助费用。
3、出国费
系指临时出国调研、考察、谈判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国外伙食费、国外住宿费、国外公杂费、国际旅费及其他费用(如会议费、资料费等)。
(三)开支标准开支标准参照下列文件执行
1.接待国外来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办发(1984)77号〕办理。
2.临时出国人员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87)财外字第600号〕办理。
3.出国进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国家教委、
外交部制定的《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85)财文字第259号〕办理。
4.关于出国培训、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84)财外字583号〕办理。
5.关于出国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家未制定统一标准前暂按临时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办理。
(四)、非贸易外汇使用,统一由科技领导小组向财政部进行结算。
九、对损失的审核权限
五万元以下的报专家组审理核销;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报专家委员会审理核销;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的,报科委审理核销;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科委审查后,报科技领导小组审理核销。对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十、固定资产管理
凡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科委。科委可根据八六一计划的需要统筹调配和处理。各级机构对所有固定资产要单独建帐,认真维护和妥善管理。
凡属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物资要从严审查,购置计划要报科委和“控办”审批。
十一、“八六三计划”经费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