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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
(银发[1987]305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一、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确保有计划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合理地安排使用借入的资金,加强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部门),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查、协调和监督债券的发行及所筹资金的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四、境内机关需在境外发行债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管汇部门申请,并根据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当地管汇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五、境内机关申请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应向管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发行单位最近连续三年内的业务、财务及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
  2.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项费用等情况;
  3.主干事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
  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
  5.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六、对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证明文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
  4.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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