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药厂应设置必要的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

第二节 厂房的布置与设施

  第十三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面积和空间,建筑结构和装饰要利于清洗、维护。生产车间内部表面平整。厂房应规定维修期,并按期大修,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车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往返,防止原材物料、中间体、半成品等的交叉污染和混杂。
  车间应设有相应的中间贮存区域和辅助房间。
  车间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划分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洁净区内洁净度相同的房间应相对集中。
  一般生产区指无洁净度要求的生产车间、辅助房间等。
  控制区指对洁净度或菌落数有一定要求的生产车间及辅助房间。
  洁净区指有较高洁净度或菌落要求的生产车间。
  对以上三个区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 车间内采光、通风必须良好。按工艺要求可增设局部照明和局部通风。
  第十五条 车间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设置相应的卫生通道和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生产工序的厂房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毒岗位应密闭集中控制。
  根据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应备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洁净区应有安全出入口及火灾报警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质监部门的理化、生物、药理等分析、实验室,应按工作要求,有防震、空调、无菌和超净等相应的设施。
  第十八条 仓贮宜采用多层货架,仓库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安排合理,分隔良好,采光、通风适当,干燥整洁,通道宽畅,尽量接近生产车间,便于贮运。

第三节 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控制区的厂房应设有必要的保暖、通风、降温及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防异物混入等设施。
  车间内墙、平顶和地坪要材质坚硬,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死角,无颗粒性物质脱落,易清洗,易消毒。
  与一般生产区的联接要有缓冲室。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均须更衣后经缓冲室才能进入生产工序。
  有外窗的房间要做双层窗,其中一层为固定窗。
  门要求光滑,造型简单,关闭严密。开启方向应朝向洁净度高的房间。
  按各工序的洁净度要求,进入室内的空气需经初、中、或初、中、高效过滤器过滤。室内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一般应保持正压。
  在合适的位置装置紫外灯。
  第二十条 洁净区除符合第十九条要求外,还应做到:
  操作人员须经准备、淋浴、更衣、风淋后进入洁净区。
  物料应通过缓冲室经清洁、灭菌后进入。
  工器具应通过传递窗灭菌后进入。
  洁净区的公用系统管线(横向或竖向)宜安装在技术夹层内,不得直接露于空间。
  第二十一条 青霉素类生产(包括分装)车间应与其它车间严格分隔,并装有专用的空调系统,防止与非青霉素类车间交叉污染。
  青霉素类分装车间不得与其它抗生素分装轮换生产。
  激素、抗肿瘤等药物的分装,也应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
  对于排出上述物质的排气应经净化处理,防止污染大气和药物交叉污染。

第四章 设备

第一节 设备的选择与设计

  第二十二条 主要设备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适当留有余地。
  公用工程系统及其它设备能力必须与主要设备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设备及管道的材质应与物料不起化学反应。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洁,平整,易清洗,耐腐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