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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主要设备材质的变更须经过试验,取得对照数据,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新设备或更新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工艺要求,便于清洗、检修。投产前须经试运转,鉴定证明其对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无影响时,方可使用。
  对产生噪音、震动和粉尘的设备,应分别采取消声、防震、捕集等措施。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防止运转时润滑油、冷却剂等对物料的污染。
  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岗位的主要设备和管线,应按规定接有去静电装置。
  第二十五条 各种计量和检测控制仪表的适用范围和精确度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第二节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合理,间距恰当,便于操作,拆装和清洁、维修。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不允许超负荷运转。
  水、电、汽(气)、冷等公用工程设备应装有计量、监控仪表(器),确保生产需要、合理使用能源。
  凡中途停电,能引致质量安全影响的生产车间或岗位(如抗生素发酵等),应有备用电源。
  第二十八条 主要设备必须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安全运转;维修记录要完整,维修人、验收人要签字。
  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衡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修和定期校验,并记录、签字。
  校验后的衡器、仪表应贴上合格证,并规定使用期限。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及其安全装置应符合《压力容器检查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试压探伤、变形测定等),测试数据应记录归档。测试人和复核人均应签字。
  压缩气体钢瓶应用明显的不同标记加以区分,并分别存放,定期按《气瓶安全检查规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腐蚀岗位的防腐措施,应有专业防腐人员负责设计、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所有设备要造册登记。主要设备(仪器)应建立档案资料。其主要内容有:原始技术资料(包括设备使用、维修说明书原件),设备装配总图,施工图,易损件备品清单,检修、维护、保养和事故记录等。
  管线敷设应排列整齐,并按规定统一颜色,所有工程图纸均应存档。
  第三十二条 设备使用,检修人员应了解设备的原理、结构、材质、性能与用途,切实做到会使用、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五章 原辅料

第一节 原辅料的采购、验收与贮存

  第三十三条 技术部门会同质监、物资供应、生产车间等部门,按产品工艺要求和供应可能,制定原辅料质量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供应部门应按生产计划及厂订标准采购原辅料,力求做到定点供应。
  原料供应单位变动时,一般应经试验证明不影响产品质量时,方可采购。
  第三十五条 原辅料进厂,由供应部门、仓库专人点收,作好到货记录,内容有:到货日期、编号、品名、批号、件数、来源、包装规格、存放库位与收货人。由质监部门取样化验,凭化验报告单、称量记录和采购人员入库单验收入库。如有问题应予拒收,并由采购人员负责处理。
  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入库应登记入帐,登记内容有:入库日期、编号、品名、批号、数量、供货单位、包装规格、化验报告单编号等。
  第三十六条 原辅料应以性质分类分库,按批堆放,并按“取样”、“待验”、“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明显标志,货位整齐。
  仓库要通风良好,防火防潮,并要防止虫鼠、霉变和化学品的污染。有特殊贮存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存放。毒、限、剧药和麻醉药品的存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节 原辅料的抽样与检验

  第三十七条 原辅料由质监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抽样办法规定取样。被检件应有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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