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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设备、容器、工具、管道等应经常保持内外清洁。
  外包装材料应彻底清洁后进入控制区。
  第八十六条 洁净区除符合本《规范》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要求外,还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管理制度。
  由专人定时进行清洁、消毒。质监部门派专人检查、记录,并签字。
  定期、定点测定(动、静态)菌落数、洁净度。检查紫外灯杀菌效率。

第三节 个人卫生

  第八十七条 各工种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的规格、标志、洗涤、消毒方法等要有明确规定。工作服应定期集中洗涤。
  个人必须注意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的清洁,并不得穿离厂区。
  第八十八条 必须按工艺要求对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作出具体规定。生产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按规定要求洗手、洗澡、剪指甲、更衣,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第九章 包装材料与标签

第一节 对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根据药品的理化性质,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以确保药品质量。
  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应由技术部门会同质监、供销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
  第九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密封件等的材质变更,必须经过试验,确认与药品不起理化反应,无毒性,无物质脱落,方可采用。
  第九十一条 应根据药品的特点、剂型和规格,设计包装材料和标签。标签要求大小适中,色调鲜明,字迹清晰,易于辨别,防止混杂。
  第九十二条 标签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品名、规格、生产批号、装量、用法、剂量、效期等内容。毒、剧药品应按规定,明显标志。
  说明书应印有主要成份、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用法、剂量、禁忌、注意事项和贮存条件等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的样本(实样)应由技术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节 包装材料、标签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药品包装材料应按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的《药品包装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十四条 包装材料、标签应由专人验收保管,做好记录并签字。
  包装材料、标签必须贮存于专门的房间并分类存放。
  包装材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九十五条 标签必须专人领取,限额发放,做好记录,实用数和发放数要核对无误。领、发人均应签字。
  已经印有批号的剩余标签,不得退回仓库,由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做好记录,有关负责人应签字。

第十章 成品的贮存与销售

  第九十六条 成品入库必须有质监部门的化验合格证,并由车间填写入库单方能入库。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九十七条 成品库应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根据记录能查明每批药品出厂情况,必要时可予收回。
  销售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质量负责期或效期后一年。
  第九十八条 成品销售必须做到先产先销,保证药品质量。
  第九十九条 退货药品和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地区,明显标记,隔离封存,留待处理。
  药品退货应由销售部门做好记录,并予保存。记录内容: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处理意见等。若退货原因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研究、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医药产品包括原料药(合成药、抗生素、生化制品等)及制剂(针、片剂等),除符合前述通则外,根据不同生产特点,分别提出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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