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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986年6月3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考核依据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药品生产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医药工业质量管理办法》(下称质量管理办法)、《医药工业工艺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工艺技术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与验收条件
  对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发证,必须首先检查是否具有必备条件,合格后再对工厂条件和抽检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分。
  (一)必备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在局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期限内,按申请书(包括附件)要求,填写完整后上报至地方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工业公司。
  2.申请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3.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部标准)。
  4.企业有确保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5.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仪器、计量器具、仪表装置。
  6.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7.生产过程必须建立各种有效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
  (二)考核标准:
  满分为1000分,合格分为800分。其中:
  1.工厂条件(包括厂房、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合格分为400分,满分为600分。
  2.产品质量(三批样品检测)必须达到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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