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的通知
(1987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进口药品的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促进国际医药贸易事业的发展,我部决定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将“
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88年7月1日起,进口药品一律凭《进口药品许可证》组织进口。凡欲进口尚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许可证》的国外药品,均作为首次进口药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药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