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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因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损失、减产、停产、动力供应中断、人身伤亡等,均为设备事故。
  第五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其划分标准是:
  1.一般事故:
  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停电三昼夜以上;修理费用在200—2000元。
  中、西药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零部件损坏,其修复费在1000—6000元;影响当日产量5%以上;
  2.重大事故。
  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停机七昼夜以上;修复费用在2000元—5000元。
  中,西药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在6000元—10000元;影响当日产量25%以上;情节严重的其它事故也可列为重大事故。
  3.特大事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大事故。
  (1)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
  中、西药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上。
  (2)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设备事故。
  (3)造成死亡。
  (4)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它事故也可列为特大事故。
  第五十八条 设备事故修复费计算:
  设备修复费用包括:损坏部分修理费、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费、配件费、附加费等。
  第五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1.一般事故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设备事故由主管厂长组织调查,必要时“省局”派人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由“省局”组织调查,必要时“国家局”及地方劳动,安全部门参加,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的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应请设计、制造部门参加调查。
  2.对重大设备事故,在四十八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局”并于事故发生二十日内,由“省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国家局”。
  3.对特大设备事故,“省局”应立即通报当地劳动、安全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电告“国家局”;二十日内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国家局”及省经委。
  4.设备事故发生后,要按其性质,严肃处理,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六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执行,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损失1万元以上的,尚应报当地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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