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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88年11月1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推动承接医药工程设计业务的全国各设计单位和广大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少投入、多产出、努力做出大批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医药工程设计,为使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工作与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相衔接,故参照全国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种类

  第一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一、二、三级奖三种。

二、评选范围

  第二条 医药生产、科研、经营性建设项目,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践检验的完整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不论其设计单位的隶属关系,均可参加医药行业评选。
  第三条 医药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已建成投产,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的,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五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六条 国外设计的工程项目和援外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三、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达到经济发达国家同类工程目前已普遍采用的技术水平。优秀工程设计的标准,既是评优秀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创优秀设计的奋斗目标,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项目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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