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企业自销,只限于本企业产品。自销部分所占比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三、列为国家任务的化学原料药实行定点供应,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工字(86)第111号《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可提出一至两个专业公司,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营原料药品。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不允许中间环节和定点企业转手加价倒卖。
三十种化学原料药计划外出口,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同意。
四、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鉴于当前药品价格比较混乱,一些品种价格不尽合理的实际情况,要认真搞好价格改革。价格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医药的生产和经营,有利于提高质量,增加品种,保证供应的原则。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提价,不得任意扩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差率。
五、卫生医疗单位采购的药品,只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准转手批发谋利。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按照
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执行。所配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六、纠正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医药工商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合同。要以品种全,质量好,优质服务赢得顾客。要努力做好医疗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紧缺品种优先保证卫生医疗单位需要。在药品购销业务中,不准搞硬性“搭配”、“提成”、“回扣”;不准以卖药品为名售给日用生活用品。
七、认真整顿医药批发市场。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本通知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对医药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整顿医药批发市场。对于无证或“三证”不全的非法经营,应予取缔;不具备药品批发条件的,应予撤销;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倒卖紧缺药品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查处。
整顿医药批发市场工作,涉及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这项工作。
注:(本文第二条被国务院国发(90)29号文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