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挑选整理中的商品,可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经挑选整理而发生的商品品种、等级、规格和数量的变化,如实调整商品明细帐,但不变动帐面总金额。
(六)商品购进入库后和商品销售成本结转后退、补价款的会计分录见“在途商品”科目有关规定。
(七)实行进价数量金额核算的企业,商品销售后,可根据商品前后进价相差幅度大小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库存数量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较大的商品)、分批实际进价法(适用于销售时分得清进货批次的商品)、最后进价法(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较小的商品)结转销售成本。为了简化季度内第一、二两个月的成本计算手续,可采用毛利率计算法,但季末应按上述方法中的一种进行调整。
在按照确定的成本单价计算结转销售成本时,其库存数量必须在帐帐、帐实相符的基础上,才能据以计算销售成本或库存价值。帐帐、帐实不符的,应查明更正后才能作为计算销售成本的依据。
(八)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其有关销售成本计算方法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规定;其库存商品的核算可按实物负责人或柜组分设售价金额帐户,但对贵重商品仍应设置数量收付存明细帐(卡),以防止差错事故。
(九)按有关规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的商品,在统一调整供应、调拨价格时,企业的库存商品,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定价调整帐面价值。价格调高时,商品增值部分,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国家流动资金”科目。价格调低时,商品减值部分,作相反的分录。
(十)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商品的品名、规格分户记载数量和金额。
113.特种储备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国家和上级拨付储备资金,指定为特种需要而储备的商品。
(二)对特种储备商品应加强管理和检查,非经国家、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动用。为了推陈储新,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轮换。
(三)特种储备商品发生的费用、损耗、损失和经营损益,除有明文或协议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经营单位作为自营业务核算。
(四)特种储备商品增加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时,借(增)记“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余额应同“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相适应,商品调出或已到规定储备期限而转为自营商品时,特种储备资金即应按规定上交。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商品品名、规格分户记载。
114.托售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商品。发运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托售商品销售后,收回货款和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与“库存商品”科目相同。购进后直运给受托方的商品,可以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直接记入本科目。
(三)托售商品发生的进货退出、销货退回和进、销货的退价、补价,与库存商品同。托售商品支付的手续费按“商品流通费”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和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及进价金额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托售商品不多的企业,可在“库存商品明细帐”上设专栏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115.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企业商品调拨采用购货方验收后才能作为销售的发出商品和商办工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产成品、材料等实际成本和代垫发出商品的费用。
(二)商业企业采用分批收款或购货方验货付款方式的发出商品,发出时,按帐面进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回货款时,按售价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并结转销售成本,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商办工业企业已经办妥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代垫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转来购货方承付款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货款)和贷(减)记本科目(代垫费用),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增)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经购货方验收后所发生的数量长短、规格、等级升降等,按双方合同规定处理,有争议的,按有关部门的仲裁意见处理:
1.属于错发的,应当调整本科目和“库存商品”科目。协商后委托对方代销的,按“托售商品”核算。
2.确定由发货方负担的损耗、升溢,分别以“商品流通费”、“财产溢余”等有关科目处理;一时查不清原因的,先以“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待处理财产收益”科目处理。
3.药材的等级升降,经查明是双方检验标准不同而造成的,经有关部门促裁由发货方负担的,可按购货方验收的等级计价销售,以原发货的成本金额结转销售成本。
(四)发出商品应按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设置明细帐,也可以发货清单加列成本价代替明细帐。
116.加工商品及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委托外单位和自行加工的商品和材料。
(二)发出加工的商品,原、辅材料,包装物,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和按照规定应该交纳的税金等,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有关科目。
(三)收回加工成品时,借(增)记“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包括收回的半成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退回的原辅材料等,在收回成品前调整本科目,在收回成品后调整“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受托单位和收回加工成品名称分户记载。
121.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农牧企业验收入库的各种产品、副产品和外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产成品在“托售商品”科目核算。已办妥托收承付但尚未收到货款和等待购货方验收付款的产成品和副产品,于月终时应由本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二)产成品和副产品都按实际成本入帐。月内验收入库、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副产品可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终计算入库产成品、副产品的实际成本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产品”科目;产品销售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按照“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发出或销售的产成品、副产品的实际成本,借(增)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或“发出商品”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产成品、副产品的品名、规格分户记载数量、金额。
122.在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办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农牧企业在自行生产商品、产品和试制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既是产品成本计算科目,又是月末在产品资金占用科目。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直接生产费用:核算商办工业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生产产品(如制造工具、模具、修理用备件)、供应劳务(如供应水、电、风、气和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直接生产费用。其它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子目核算,月终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再转入本子目。
直接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直接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福利费以及发生的废品损失(实行产品“三包”和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在“企业管理费”子目内核算)、停工损失等按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用”等直接成本项目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专用基金”等科目;其他费用应先在本科目“车间经费”子目核算。
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一般可按车间经费的全年或停工月份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车间经费的实际发生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数、计划产量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年度终了,车间经费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等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车间日常领用原材料时,按原材料实际成本列帐,先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待月终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算出后,再结转金额。
月度终了,产成品交库验收后,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
生产车间按企业计划进行试制的新产品,试制完工作为商品、产品的,月终将已入库的新产品按实际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销售发生的盈亏,按“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处理;完工后作为样品、样机的,按实际成本转入本科目“企业管理费”子目。
2.车间经费:核算商办工业企业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材料、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减盘盈)和毁损等。具体应设置哪些明细帐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部分)、“在产品”〔在产品盘亏(减盘盈)或毁损部分〕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有关科目。月终,一般有几种分配方法将“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到本车间“直接生产费用”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如:①按生产工人工资;②按生产工人工时;③按机器工时;④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⑤按直接成本;⑥按产品产量等。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或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3.企业管理费:核算商办工业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新产品试制费、职工教育经费、警卫消防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产品“三包”损失、材料产品盘亏(减盘盈)和毁损、坏帐损失、削价损失等。具体应设置哪些明细帐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部分)、“银行存款”、“现金”、“待摊费用”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有关科目。
月度终了,可比照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将“企业管理费”分配到各车间“直接生产费用”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中去。
以上费用经分配和汇集后,“直接生产费用”的借(增)方发生额,集中反映了各该成本核算对象的全部生产费用,加期初在产品成本,减期末在产品成本,即为本月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划分在产品与已完工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时,应按月末在产品的实际完工程度折算为完工产品的数量,再按在产品约当产量和已完工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直接生产费用”、“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三个子目,可以提升为科目使用。某些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分别管理和核算的,也可将“直接生产费用”子目分为“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两个科目核算。
4.直接植养费:核算农牧企业在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植养费。包括直接耗用的种籽、种苗、肥料、饲料、产药动物淘汰减值费、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育肥、孳生动物在生长繁殖后即可加工成为商品、产品的购进成本、运杂费、税金和分配到成本内的间接植养费等。发生直接植养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所生产的产成品,验收入库时,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本子目月末余额即为在产品的资金占用额。
种植、饲养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损失或死亡,直接增加有关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的成本,属于意外损失的,按规定经批准后作财产损失处理。
5.间接植养费:核算农牧企业在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进入成本的间接植养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保险费、差旅费以及其它费用等。发生间接植养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月度终了,一般按种植药物在地面积或产药动物头数分摊到受益的产品成本时,借(增)记本科目“直接植养费”子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本子目月末应无余额。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非常损失,按规定经批准核销后,流动资产部份(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扣减保险赔偿款后的净损失,列作“财产损失”处理;固定资产的全部损失冲减固定资产与已提折旧和“固定资金”有关科目。对原固定资产的修复费用,在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和成本核算对象分户,并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记载。
123.产药动物
(一)本科目核算为了取其产品和繁殖幼畜而饲养的各种动物,如:鹿、獐等。
(二)产药动物的成本为:
1.购入产药动物,包括购价、运杂费和途中饲养费等,购进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繁殖的产药动物,其幼畜成本为原母畜的饲养费和淘汰减值及幼畜达到合龄入帐标准前的全部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产品”科目有关子目。
合龄前幼畜的全部费用核算见“在产品”的有关子目。
(三)鹿、獐应按其生产、生育年限、减除残值,从开始生产与生育时起提取淘汰减值费作为产成品、副产品和孳生幼畜达到合龄入帐标准前的成本。所提淘汰减值费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借(增)记“在产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的淘汰减值费专户。
(四)下列情况不在本科目核算
1.农牧企业劳动用畜,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其饲养费用作为有关费用或成本列支。
2.产药动物在饲养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在产品”科目核算。
3.育肥和孳生的动物在生产繁殖后,其本身经加工即成为产品或商品的(如乌鸡、全虫、海马、白花蛇等)以“在产品”科目核算。产药动物本身既繁殖又作为产成品或商品划分不清时,也列“在产品”科目核算。
4.产药动物所生产的产品,如:鹿茸、麝香等以“产成品”科目核算。
(五)幼畜达到合龄入帐标准后发生死亡时,以“财产损失”科目处理。按规定经批准处理时,借(增)记“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幼畜未达到入帐标准即死亡时,其应负担的费用,可由其它达到合龄入帐标准的幼畜负担,不作财产损失处理。
量、组群、金额设置记载。
124.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生产、加工、修配以及农牧等企业的在途和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自制和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种籽、肥料、饲料等的实际成本。物料用品同原材料不易划分管理的,可统一使用本科目核算。
(二)原材料的购进成本应包括购价、运杂费、包装费、税金、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和运输损耗等。如购进多种原材料的共同费用,不易划分并且费用较小的,可按受益车间,记入“在产品—车间经费”科目:如几个车间共用,又不需考核车间成本的,可记入“在产品—企业管理费”科目,月终再按规定的方法分配到有关产品。
(三)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在途材料:核算企业已经付款(包括有关费用),但尚未到达的在途材料。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运到验收入库时,再转入本科目的“库存材料”子目。
在途材料应按供货方和供货批次设置明细帐,品种繁多的可采用平行式明细帐按不同品名、规格、数量、金额逐一核算。
2.库存材料、核算企业的各种在库材料。购进或从“在途材料”转入时,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的“在途材料”子目;如果材料先到,尚未付款,可先估价入帐,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增)记“应付货款”科目;付款时,如实际价高于原估价,将差额部分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增)记“应付货款”科目,而后借(减)记“应付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价低于原估价时,其差额可用红字冲销。如果库存材料价格变动较多较大,对领用的材料来不及计算实际成本,可以只记发出数量,不计金额,月终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平均成本单价和应结转的材料成本金额后,再集中汇集到“在产品”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并据以计算产品实际成本。
3.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品种繁多、对生产常用的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适用本子目,核算原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材料成本差异在月末按当月实际领用原材料金额和月末库存原材料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并转帐,核实领用材料的成本。
(四)库存原材料应按材料类别(如: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和自制半成品、修配用备件、农牧生产种籽、肥料、饲料等)设置类目帐,并按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131.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的各种包装物,包括出租、出借和随商品、材料购进腾空后能继续使用而入帐的包装物。
(二)包装物是保证商品安全和完整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应加强管理,合理调度、及时回收,及时清点、整理、修补,提高使用效率,加快周转速度,降低成本消耗。
包装物的出租、出借要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并按情况收取租金、押金和手续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列“其它应付款”科目专户处理。
(三)购进包装物时以实际购价入帐,购进时的运杂费数额较大又能分清品种的,计入包装物进价成本;数额较小,可在“商品流通费—包装费”科目列支(生产企业在“在产品”科目有关子目列支)。在途的包装物(包括运杂费)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购进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包装物”专户,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包装物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途包装物”专户。
(四)包装物的摊销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分期次摊销办法。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企业规定统一的摊销办法。领用或摊销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包装费”或“在产品”等有关科、子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下列各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1.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物料用品”科目核算。生产企业划分不清的,可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2.专为储存和保管商品、产品、材料等使用的包装容器,如:金属酒精桶、蜂糖桶等,应根据财产划分标准,按规定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包装物的类别、品名、在途包装物等分户记载。借出、租出的包装物应按借用或租用单位分户记载。
132.物料用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用于经营业务、修理、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燃料、药剂以及废旧包装器材等。
(二)生产单位的物料用品与原材料不易划分管理的,可统一使用“原材料”科目核算。专项工程购入的材料设备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
(三)物料用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计划及批准的手续办理,避免积压和浪费。库存实物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领用手续,领用后如有节余应退库入帐。
(四)购进物料用品发生的运杂费,原则上应计入物料用品的成本内。如购进多种物料用品,费用不易划分而且数额较小的,可直接记入有关费用或成本的项目内。
(五)购进物料用品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品名分户记载。
135.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和范围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应严格按照计划和审批手续办理。其中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范围,应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法办理。
(四)购进低值易耗品的运杂费、包装费,原则上应计入购进价值,如不易划分且数额较小的,可作费用列支。
企业自备材料制作的低值易耗品,制作过程中投入的材料、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待制作完成,按实际成本和财产划分标准进行转帐。
(五)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一般可采用五成法摊销,即在领用时,摊销50%,其余50%在办理报废时摊销。也可以根据耐用期分月摊销。价值较小的管理用具,也可在领用时采取一次全额摊销的办法,在购进时,应先全额记入本科目,领用时,再摊入费用或成本。一次全额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仍应分品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加强管理。
(六)按照计划或经批准购进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摊销或报废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或“在产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低值易耗品有价调出或出售时,其收入小于帐面净值的差额,列费用或成本处理,收入大于帐面的差额,列营业外收入处理。
以低值易耗品对外投资的帐务处理,见“长期投资”科目有关规定。
(八)本科目中劳动用畜所耗用的饲料及其它费用,作为有关费用或成本列支;劳动用畜正常死亡,视同报废处理;疫病或事故死亡,作财产损失处理。
(九)生产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按“在库”和“在用”分设类目帐进行管理。各类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均应按品名分户记载。其明细帐可长期使用,不需逐年更换。
14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的房屋设备所支付的大修理费用,按规定应分期计入费用或成本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等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科学技术咨询费;数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二)待摊费用分摊期限,除有明确负担期间应按期摊销外,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待摊费用必须严格按规定转帐,不属于下期负担的费用,不得待摊。
(四)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摊入费用(成本)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待摊费用项目分户记载。
145.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作为人民币收取未送存银行的库存外汇券,可在本科目下设“库存外汇兑换券”专户核算。
各种专项基金不保留库存现金,需用现金支付的各种专项支出,可以通过本科目垫付,定期清算归还。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销货款应及时存入银行,除有关规定外,不得坐支。
(三)业务部门的收购款、费用开支和找零用的备用金,应在“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外汇券日记帐”。每日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程序,逐笔登记,并计算全日的现金和外汇券的收入、付出数额、结出金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46.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款项。未设银行的地区存入信用社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埠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款项等,可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
(二)存入银行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或贷(减)记“应收货款”等有关科目。支用银行存款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现金”、“低值易耗品”或借(减)记“应付货款”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支款凭证,开出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和用途,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企业使用支票结算方式购买物品,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所需金额时,经过批准,财会部门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
1.只限于转帐支票,并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
2.必须规定支票的用途、限额和使用期限,采购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向财会部门报帐。
3.对于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应进行登记,严格管理手续,防止丢失。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签发不填金额的支票,更不准将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为签发。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采用“银行存款日记帐”,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分户逐笔记载,月终,帐面结存数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
151.委托银行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
(二)商业企业发出商品、待购货方验收后付款的销售商品,以及发出的包装物和垫付费用等,在具备收款条件并符合协议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根据银行承办托收的回单,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贷(减)记“应收货款”、“其它应收款”等有关科目。
商办工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等,在办妥托收手续后,按实际成本和代垫费用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不使用本科目。
(三)超过承付期限未收回的款项,应即向银行或承付单位查询。如发生购货方全部或部分拒付时,应即通知业务部门查询处理。同时将被拒付款项由本科目转入“待决应收款”科目,借(增)记“待决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按承付单位分户记载,也可用有关托收凭证各联抽对的办法进行明细核算。
155.业务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给所属报帐单位收购商品、开支费用、找零用定额周转金和其它业务上必需的周转资金。
(二)对所属单位的业务周转金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核定定额。收购用的周转金应随季节和收购业务变化情况确定变动幅度。收购业务人员与付款员应实行钱货分管的制度。
(三)拨付业务周转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有关科目。收到所属单位定期的报帐单,经审核补足定额时,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不需要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所属单位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应建立定期的报帐、对帐制度,保证上下级帐帐相符。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所属领用部门或责任人分户记载。责任人工作调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交接更换借据手续,以明确责任。
161.预购定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发放并应收回的中药材预购定金。
(二)按照上级规定的品种、任务和发放比例,同领款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适时发放,不误农时,不得移作它用,并在收购中药材时如数收回。对历年旧欠,应积极清理收回。按规定发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预购定金借款“科目;收回预购定金时,借(减)记“流动资金借款—预购定金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在一般情况下,本科目余额应同“流动资金借款一预购定金借款”科目的金额相一致。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按生产单位或药材专业户分户记载。
171.应收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采用托收结算方式而采用其它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提前供货分期收款”的货款以及随同商品代办托运或邮寄垫付的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对某些经常以应收为主,有时也发生应付的往来单位,可统一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应收货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等有关科目;为购货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货款和代垫费用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对应收货款必须经常检查,及时清理收回,避免长期挂帐,造成损失。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单位分户逐笔记载。
172.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等而取得的商业汇票。
(二)取得票据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或贷(减)记“应收货款”科目。到期兑现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需要资金,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净额小于商业汇票面额的部分,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利息”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增)记本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增)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173.其它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销货款以外的应收、暂付、代垫等款项。
(二)发生应收、暂付、代垫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要按国家流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应收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检查清理,以合理运用资金。对手续不全,用途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款项,以及职工生活借支,均不得支付。对差旅费借支,应严格掌握,限期报销,及时收回余款。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
1.暂付款:核算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如:应收取的赔款、罚款、租金以及委托其它单位代印报表、代购物品等暂付的款项。
2.企业内部应收款:核算企业内部应收暂付的各种款项,包括职工借支差旅费、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
3.存出押金:核算企业按规定存出的包装物押金等。
4.存出保证金:核算企业按规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
5.其它:核算企业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单位或个人分户逐笔记载,个别户有时发生应付的,可统一在本科目核算。
174.待决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同其它单位发生经济业务纠纷尚未解决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购货方拒付货款及其它原因产生的待决款项。
(二)发生待决帐款时,应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清理,合理解决。如经多次联系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财产损失处理程序,报经批准后转入有关科目。
发生待决应收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委托银行收款”等有关科目。
购货方因商品质量或短缺(包括超定额损耗)拒付货款,如确系供货方责任,按规定手续经批准由企业负担的损失,应先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借(增)记本科目(红字),贷(增)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红字)。然后,按商品成本价借(增)记“财产损失”或“商品流通费”等有关科、子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已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应以红字冲减销售成本。
如收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单位或事件分户记载。
175.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
各种专项物资的盘亏和毁损,直接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使用期限已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报经批准后,自帐上转销,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三)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在“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核算。
盘亏、毁损的商品、物资应按实际成本转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四)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减)记“固定资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商品、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商品损失属定额内,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2.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增)记“其它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增)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其他发生财产损失,经批准转销时,借(增)记“财产损失”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损失事件或责任人员分户记载。
184.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改转租企业占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
2.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
3.改转租企业占用专用资金。
以上各子目均需根据改转租企业的不同类型分设“国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租赁经营”三个细目。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改转租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占用的各项资金,分别借(增)记本科目的有关子、细目,贷(增)记“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有关专用基金科目。对原来不是独立核算的部门,首先应清查财产,核实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先将属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原帐冲销,然后将该企业占用的各项资金,分别借(增)记本科目的有关子、细目,贷(增)记“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有关专用基金科目。
(四)企业主管部门收到改转租企业上交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偿还金和减半上交的折旧基金的帐务处理,见“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科目的有关规定。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细目、改转租企业的名称或租赁者的姓名分户记载。
(六)编制《资金平衡表》时,按本科目的各子目分别填入“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专用资金”项内。
186.应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亏损企业按规定应由财政、上级弥补的亏损。利改税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和应由上级单位用专用基金弥补的亏损,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按照规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科目。企业以后年度扭亏为盈后,按照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应由财政弥补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财政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财政弥补的亏损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财政弥补亏损”科目。企业收到财政弥补亏损拨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应由医药商业自补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上级单位用专用基金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应由上级单位用企业专用基金自补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医药商业自补亏损”科目。企业收到上级单位弥补亏损拨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