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科目月末借(增)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减)方余额为多弥补亏损。多弥补的亏损在《资金平衡表》“未弥补亏损”项以负数反映。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分户记载。
188.专项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在银行单独开户的各种专用款项。
(二)专项存款增加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应付债券—专用基金债券”及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减少时,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或借(增)记“专项物资”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流动资金与专项资金相互垫支的款项以及相互使用的材料、物资等,都应及时结算清偿,直接增减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银行名称和存款种类分户记载。月终,帐面结存数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
191.专项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用于专项工程的各种专用材料和设备。
(二)本科目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分设“在途专项物资”、“库存专项物资”、“委托加工专项物资”、“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等子目。
(三)专项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包括购价、包装费、运杂费、代购手续费、运输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和进货税金等。如购进多种物资的共同费用,不易划分而数额较小的,或采购的零星材料设备不需入库而直接用于某专项工程的,也可直接记入有关专项工程成本。
(四)企业收到外购的专项物资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专项物资,货款已承付而物资尚未收到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专项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等科目,物资收到后,借(增)记本科目“库存专项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在途专项物资”。
企业的专项工程或福利事业部门领用专项物资时,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拨款”和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专项工程完工处理剩余物资所得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处理发生的损益,直接增减有关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
企业将专项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专项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专项物资”。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专项物资”,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专项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加工专项物资”。
(五)清查财产中发生盘亏和毁损时,借(增)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贷(减)记本科目“库存专项物资”,发生盘盈时,作相反的分录。专项物资盘亏(减盘盈)和损失,经批准核销时,如工程尚未完工,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如工程已完工并已冲转有关的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的,盘亏和损失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专项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子目和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户记载。
192.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用借款、融资租赁和发行债券筹集专用资金进行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专项工程领用专项物资,按规定预付承包工程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均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专项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三)企业融资租入机器设备的租赁费、各项专用借款和专用资金债券利息、手续费、印刷费等,除按规定应由专用基金直接列支外,均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四)企业归还以外币计算的专用借款时,因外币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都增减本科目和“专用借款”科目,即:折合率变动而多付人民币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折合率变动而少付人民币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专项工程按规定应交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等,应列入本科目核算,交纳税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等科目。
(六)专项工程完工交付生产、经营部门验收使用时,对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利息、手续费、印刷费、建筑税、耕地占用税等支出,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修建的工程;按实际成本借(减)记“专用拨款”和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2.用大修理基金和大修理借款修建的工程;工程完工验收使用时,按实际成本,借(减)记“大修理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大修理基金工程)。用大修理基金归还大修理借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用其它专用借款修建的工程;其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工程实际成本先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待专用借款偿还后,再贷(减)记本科目。如:用新增利润归还专用借款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专用基金归还专用借款时,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工程,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借(增)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企业在租期内所支付的租赁费中,手续费和利息应首先用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支付时,借(减)记“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其他的租赁费,也应先用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支付时,借(减)记“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用租赁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支付,支付时,借(增)记“利润分配—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分期摊入成本。支付租赁费时,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专项工程支出发生的利息、手续费、印刷费、建筑税、耕地占用税等,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借(减)记“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留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不同资金来源和工程项目分户记载。
193.专项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如: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和出售多余专项物资的应收款项;采购员采购专项物资的暂借款项;暂借垫付兴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款项;为扶持中药材生产,用扶持生产资金,中药材开发基金暂付应收回的款项等。
(二)本科目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分设“扶持生产资金应收款”、“中药材开发基金应收款”和“其它专项应收款”三个子目。
1.“扶持生产资金应收款”和“中药材开发基金应收款”:企业确定对重点中药材生产扶持、开发中药材生产而发放借款时,应同接受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扶持生产的品种和归还期限,并加强技术指导,务使发放的资金见成效,到期及时收回和收购产品。发放借款时,借(增)记本科目“扶持生产资金应收款”或“中药材开发基金应收款”子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作相反的分录。发放的借款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定无法收回报经批准核销时,借(减)记“专用拨款—扶持生产拨款”或“中药材开发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扶持生产资金应收款”或“中药材开发基金应收款”子目。
2.“其它专项应收款”。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或出售多余专项物资等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增)记“更新改造基金”或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垫付、暂付其它专项资金时,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子目。
(三)对应收、暂付的款项要经常检查、清理收回。特别是对扶持中药材生产历年未收回的旧欠,应积极清理收回,避免损失。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单位或个人分户记载。
194.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专用基金认购并已付款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特种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二)本科目应按各种债券名称设专户核算。
(三)企业支付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四)企业兑换收回国库券本息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增)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兑换收回其它债券的本息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中应计交税金部分)和贷(增)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部分)。
(五)企业购买的债券转让给其它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所得收入大于本金的差额视同利息收入应计交税金部分)和贷(增)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所得收入大于本金的差额扣减应交税金后留给企业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收价款的差额,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六)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债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抵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债券名称分户记载。
196.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其它单位转来利润:核算企业向其它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规定从其它单位分得的利润。企业从其它单位分得利润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分给其它单位利润:核算企业接受其它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规定计算应分给其它单位的利润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归还基建借款利润:核算企业按照规定用以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用利润归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基金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国家流动资金”科目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4.归还专项借款:核算企业按规定用利润归还的专项借款。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专项借款的帐务处理见“固定资金”科目有关规定。
5.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月份终了,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6.应交调节税: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调节税。月份终了,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调节税,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调节税”科目。
7.应交承包费:核算利改税小型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承包费,月份终了,按规定应交纳的承包费,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应交承包费”科目。
8.应交利润:核算非利改税企业、税利分流企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月份终了,按规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
9.应补交的承包利润:核算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未完成承包目标任务,应由企业留利、承包风险基金及其它自有资金抵补的利润。年度终了,按规定用企业留利、承包风险基金及其它自有资金向国家补交利润,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补交利润时,借(减)记“应交利润—应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
10.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核算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超过年度承包目标任务,应由财政退库返还的利润。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应由财政退库返还的利润,借(减)记“应交利润—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企业收到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
11.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核算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的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按照规定用承包风险抵押金抵补的承包上交数时,借(减)记“其它应付款—承包风险抵押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2.企业留利:核算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亏损企业留用的减亏分成也在本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当月预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年度终了,补留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冲转多留的利润,按冲转数作相反分录。
13.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核算利改税企业发生亏损后,按规定应由本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将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
14.应由医药商业自补亏损: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由上级单位用专用基金弥补的亏损(非交库单位应由汇交单位统一分配清算应弥补的亏损,不在本子目核算)。年度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应由上级用专用基金弥补的金额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医药商业自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企业收到上级单位弥补亏损拨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医药商业自补亏损”科目。
1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企业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月份终了,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科目。
16.应交上级利润:核算非交库单位应交上级统一交库和进行分配的利润。月份终了,将应交上级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17.所属应交利润:核算企业所属非交库单位应交来进行分配的利润。根据所属非交库单位报来报表,借(增)记“其它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
18.应由上级弥补亏损:核算非交库单位应由上级汇总交库单位统一分配清算应补的亏损。月份终了,计算出应补的亏损,借(增)记“其它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
19.应弥补所属亏损:核算企业应弥补所属非交库单位的亏损。月份终了,根据所属非交库单位报来报表,将应弥补所属的亏损,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增)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20.应由财政弥补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财政弥补的亏损。月份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由财政弥补的亏损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财政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企业收到财政弥补亏损拨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财政弥补亏损”科目。
21.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核算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其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不足支付租赁费时,按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支付的数额。支付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年度终了,将本科目各户余额转入“利润”科目后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分户记载。
201.固定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国家投入,企业自筹或其它来源,购进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用以购建固定资产的基建借款,借款未偿还前,在“基建借款”科目核算、借款偿还后再转入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的增减,应相应的在本科目内进行核算:
1.用基建拨款和专用拨款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用基建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见“基建借款”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3.用专用借款、债券筹资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经批准用新增利润偿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如果新增固定资产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没有利润偿还借款,按照规定用专用基金偿还借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4.用专用基金购进(包括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见“固定资产”科目有关规定。
5.无偿调入、机构调整交来、盘盈以及其它原因增加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见“固定资产”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6.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其帐务处理见“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7.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见“固定资产”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8.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变卖、清理报废、盘亏以及其它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见“固定资产”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9.企业按规定计提折旧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地借(增)记有关费用(成本)科目,贷(增)记“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202.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三)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4.土地;
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均不提取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的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四)采用“综合折旧率”的企业,已提足折旧额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提足折旧额而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经批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实行分类折旧的企业,已经提足折旧但还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而又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应补提足额。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得补提。
(五)按月计提折旧时,应分别按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计提,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等科目,贷(增)记“更新改造基金”的有关明细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资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并调整银行存款帐户。
(六)长期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不提折旧,由接受单位计提折旧,提取折旧时的帐务处理与本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帐务处理相同。
出租固定资产,由出租单位计提折旧,只借(减)记“固定资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待收到承租单位交来租赁费或使用费时,再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更新改造基金”有关明细科目。
实行改、转、租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由改、转、租企业提取折旧。企业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企业减半上交的折旧基金和租赁企业上交租赁费中的折旧基金的帐务处理,见“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科目的规定。
经批准,一次性进入费用(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见“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规定处理。
(七)本科目明细帐,可与固定资产明细帐合并使用。并设置分户明细帐记载。
203.其它单位投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由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
(二)由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重新评估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与重新评估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重新评估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应以重新评估价确定的数字,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材料、商品及物资等,应双方商定价格借(增)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其他单位的投资时,借(减)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
211.基建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借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
(二)本科目应按转入基本建设借款的使用情况设置以下子目。
1.固定资产借款:核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
2.流动资产借款:核算用于购置为生产、经营准备的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的借款。
3.其它支出借款:核算用于不计入财产价值的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借款还清前,利息还要继续发生,但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却不能不断增加,因此交付使用后的利息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等)和应核销的其它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等)。
(三)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和为生产、经营准备的设备或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以及转来应核销的基建支出时,属于固定资产部分,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流动资产部分,借(增)记“原材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属于应核销的投资和其它支出部分,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同时贷(增)记本科目的有关子目。
(四)企业按规定用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有关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固定资产部分),或贷(增)记“流动资金—国家流动资金”科目(流动资产部分),或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应核销的投资和其它支出)。
如果按规定用企业的专用基金偿还基建借款时,可将以上分录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改为“专项存款”科目;将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改为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将“流动资金—国家流动资金”科目改为“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科目。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国家流动资金”和贷(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基建借款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随同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转入本科目。
2.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应支付的已购建完成财产的借款利息,借(增)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应由企业留利基金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子目分户记载。
215.流动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国家投入、企业用留利补充或其它来源取得的可供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拨入、拨出;经批准因机构调整或业务变动的接收、移交;经批准而改转租企业的转入、转出;按规定从企业留利基金中转入或按其他规定转入、转出的流动资金。接收原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的股金、公积金出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国家流动资金:核算企业按规定由国家投入或转入、转出的流动资金。
2.企业流动资金:核算企业按规定从企业留利中补充的流动资金。
由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借款购置的流动资产,在未归还借款时,应在“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科目内核算。企业用留利基金归还该借款时,按归还借款数额贷(增)记本科目“企业流动资金”子目;用税前新增利润归还该借款时,按归还数额贷(增)记本科目“国家流动资金”子目。
3.其它流动资金:核算企业接收原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它来源转入、转出的流动资金。
(三)投入、转入、接收、代管增加流动资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拨出、转出、移交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四)流动资金是保证企业完成生产和业务经营任务所必需的周转资金,除按规定可以调剂的以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无权抽调和挪用。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资金来源分户详细记载。
221.特种储备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国家或上级拨入用于特种商品储备的专用资金。
(二)特种储备资金必须储备指定或批准储备的商品品种、数量,未经拨款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储备商品调出或按规定的期限,应即将储备资金上交,不得挪作它用。
(三)拨入特种储备资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的余额应同“特种储备商品”科目相等。
231.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主管单位收到改转租企业上交的各种款项。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承包费:核算国家所有,集体经营企业减半上交的承包费。收到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折旧基金:核算国家所有,集体经营企业减半上交的折旧基金;租赁企业上交的租赁费中的折旧基金。收到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月份终了,将本子目余额转入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资金”科目,贷(减)记“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固定资金”科目。
3.偿还金:核算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交(占用国家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基金)的偿还金。收到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月份终了,将偿还金中的专用基金转入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对于偿还金中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借(减)记“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科目,贷(减)记“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流动资金”和“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固定资金”科目。
4.租赁费:核算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租赁费(不含折旧基金)。收到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退休基金:核算改转租企业按照合同和协议上交的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到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月份终了,将本子目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营业外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科目。
6.管理费:核算改转租企业按合同和协议上交的管理费。收到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月份终了,将本子目余额冲减企业主管单位的商品流通费—其它费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商品流通费—其它费用”科目。
7.税后留利:核算改转租企业按照合同和协议上交由企业主管单位调剂使用的税后留利。收到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月份终了,将本子目的余额转入企业留利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留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的承包费、租赁费和偿还金中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按规定应用于医药商业网点建设,在未拨出之前,均不转入其它科目;按规定用途下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
接受拨款的改转租企业,按本制度规定对流动资金部分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对固定资金部分先作“专用拨款—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科目入帐,工程完工后再作增加“固定资金”科目处理。
235.流动资金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银行信贷办法的规定向银行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借款。
(二)本科目根据借款种类设以下子目:
1.商品周转借款:核算企业按照银行信贷办法规定借入用于商品流转业务的款项。
2.结算借款:核算企业办理货款结算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款项。
3.预购定金借款:核算企业经批准用于指定中药材品种发放预购定金的银行借款。
4.其它借款:核算医药商业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农牧企业、仓储运输、信托货栈等其它企业向银行借入的款项。
5.临时借款:核算企业按照银行信贷办法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借款。
(三)企业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等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分户逐笔序时记载,并加强同银行对帐。月终时,企业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流动资金借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向银行查明,并予以更正。
241.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方法的库存商品进价同售价之间的差额。
(二)购入商品时的在途商品按进价核算与“在途商品”科目有关规定同。按售价转入“库存商品”或将本企业的进价库存商品转为售价库存时,应将进价同售价的差额贷(增)记本科目。
(三)售价库存商品拨出加工时,按进价转入“加工商品及材料”科目核算加工成本,进价同售价的差额借(减)记本科目。加工完成后转回“库存商品”科目时,实际加工成本同新售价的差额贷(增)记本科目。
中药零售企业的零星加工,可只核算支付辅料、燃料、加工费等新增加的成本支出,借(减)记本科目(拨出加工商品原进销差价),贷(减)记“原材料”等有关科目(冲减加工用辅料、燃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同时借(增)记“库存商品”(加工收回成品的新售价与原拨出加工商品原售价之差价),贷(增)记本科目(新的进销差价)。
(四)商品调整售价时,应对调整售价的商品进行盘点。新售价高于原售价部分,借(增)记“库存商品”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新售价低于原售价部分,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
(五)进货退出或退、补进价时,收到进货退回价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进价)、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售价)科目;进货退价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进货补价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六)售价库存商品发生溢余、损耗或损失时,一般应按进价计算转帐,如果查找原进价困难,可按上月综合差价率倒求计算:
原进价=售价×(1-综合差价率)
售价库存商品盘点发生溢余时,借(增)记“库存商品”科目(售价),贷(增)记本科目(进销差价)和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收益”科目(进价)。待处理财产收益经批准作企业收益时,借(减)记“待处理财产收益”科目,贷(增)记“财产溢余”科目。
售价库存商品盘点发生损耗或损失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或“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进价),借(减)记本科目(进销差价),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售价)。待处理财产损失经批准报损时,借(增)记“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如果盘点短少商品由实物负责人赔偿时,借(增)记“其它应收款”或“现金”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七)月末按综合差价率或分类差价率计算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额时,应用红字订正法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红字),贷(增)记本科目(红字)。
差价率和差价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末“进销差价”科目余额
差价率=---------------------------×100%
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余额
本月销售商品应摊的进销差价额=本月商品销售额×本月进销差价率
(八)为了真实反映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正确核算盈亏,年终决算前,应对各种库存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九)采用商品分类、分柜(组)差价分摊法的企业,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商品类别、柜(组)或实物负责人分户记载。
245.应付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进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而应支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按规定向购货单位暂收的货款、应付给供货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代销商品销售后应付给委托单位的货款及信托贸易等企业预收代购、代销款和应支付的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货到未付款和不属于商品购销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分别在“在途商品”、“其它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核算。
(二)对某些企业往来业务频繁,经常发生以应付货款为主,但有时也发生应收货款的,可统一在本科目核算。
(三)发生暂收、应付货款时,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对应付未付的款项,应及时清算,不得任意拖欠外单位的结算款项。
(五)本科目明细帐应按单位或个人分户逐笔记载。
246.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二)购进商品、材料、物料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时,借(增)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到期支付票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票据发出日期顺序逐笔记载,并注明票据到期日期、号数、事由及金额等。
247.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发行的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债券。
(二)本科目分设以下两个子目:
1.流动资金债券:核算发行筹集投入的流动资金。收到投入的资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照银行借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批准的利息率预提当月的利息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或“在产品”科目,贷(增)记“预提费用”科目。
2.专用基金债券:核算发行筹集投入的专用基金。收到投入的资金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专用基金债券利息,不采用预提方法,俟支付利息时,按规定的利息率计算结付,借(减)记专用基金有关科目(在建工程列入“专用工程支出”),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债权单位,个人分户记载。
251.其它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属于暂收、应付货款和预提费用范围的其它应付款。
(二)企业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可分别以“暂收款”、“内部应付款”、“存入保证金”、“各种押金”、“承包风险抵押金”及其它应付未付款项等内容进行专户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偿还或转销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