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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1983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现状,特制定本保密细则。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是指发明申报书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结束的项目,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经国内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主要是指仿制外国产品,其关键部分国外未见报导,通过国内研究取得成功,或国外虽有报导,但我们的研究结果超过国外水平者。
  (四)我国特有的生产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包括新发现的中草药;中药材的特殊加工技术和饮片传统炮制的关键技术;主要动植物药材的栽培、饲养技术;防治病虫害的特殊方法;疗效独特的中成药处方;疗效显著的单方、秘方、验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的独特设计、材料配方;疗效或经济价值显著的菌种及培养条件,以及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诀窍等。
  (五)我国特有的重要动、植物药材资源。
  第三条 密级划分: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技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我国特有的,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第五条 划定保密项目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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