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进
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劳动制度扩大试点的通知
(1979年8月28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山西省、四川省、浙江省、广东省等省、市医药管理局:
为了保护医药生产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1976年5月经国家计委同意,石化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以〔76〕油化财劳字第631号〔76〕劳计字第59号联合通知,选择了18个企业(医药3个),在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中,实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的试点。
两年多来的试点证明,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脱离接触毒物一段时间后,对他们恢复健康确有效果。为了进一步探讨改进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劳动制度,经与国家劳动总局商定,今年再选择一些企业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改进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劳动制度试行办法(草案)》(附件一)和审定的《扩大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产品表》(附件二)《试点产品工种范围及有毒作业分类表》(附件三)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试点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79)100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报告》的要求,发动群众,订出治理规划。使企业的防毒工作及有毒作业工人的劳动条件在三、五年内有很大的改进,各省、市医药管理局要定期检查落实治理规划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要每年总结试点工作和治理的情况。
二、改进有毒有害作业劳动制度的试点工作,要和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内部挖掘劳动潜力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改进劳动制度时不增人或少增人,要保证劳动生产率计划的完成。定员定额工作没有搞好或因缺少原材料或动力等原因,生产不正常或生产任务不足的企业,暂不要试行。
三、扩大试点所需增加的劳动指标,由国家劳动总局带帽专项下达。该项劳动指标,必须专项使用,不能挪作他用。
四、各试点企业应严格执行《改进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劳动制度试行办法(草案)》。为观察各种改进劳动制度的实际效果,试点采用的形式虽不要求统一,但不能任意增加脱离时间或减少接触时间。为使定期轮流脱离有毒作业能够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轮流脱离的人员应尽可能做到整班组的下来。不能整班组的轮流脱离时,也必须保证每个工人均能按规定的时间长短与间隔,轮流得到脱离。并应切实做好脱离后的安排,要加强管理,防止放任自流。
五、改进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劳动制度是医药工业劳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试点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希望各地区医药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党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工业卫生和各项组织工作,定期检查总结试点情况并请及时报我总局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附件:1.《改进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劳动制度试行办法(草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