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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
  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
  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
  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二)我局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于二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并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的形式以及批准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
  (三)主持鉴定单位在收到委托主持鉴定的通知后,即可进行鉴定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标准或有关技术规定,对该样机进行全面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研制单位提交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
  1.专家书面审查: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5~7名有关专家担任评议工作,将研究成果的技术资料寄给上述专家,由他们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评价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书面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二),由鉴定技术负责人汇总后,作出结论,填入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栏。
  鉴定技术负责人如发现审查、评价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提出重新组织鉴定的意见。
  2.专家鉴定会:对于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鉴定。
  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八条 技术鉴定的内容:
  (一)技术资料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
  (二)技术指标审查:“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
  (三)技术水平评价:研究方案的原理、设计是否正确、合理、先进,计算、数据分析是否正确,技术特性数据是否稳定、可靠,技术上是否具有特色、创新和突破以及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比较;
  (四)效益评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五)建议和意见:成果应用推广和划分密级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六)计量基准研究项目,还要对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计量基准是否可以试用的结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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