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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成果鉴定工作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如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应注明,也可拒绝签字。
  鉴定技术负责人在填写鉴定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在结论中作出客观反映。
  参与鉴定工作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技术鉴定结束后,成果完成单位应立即填写“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由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局科技司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结论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或专业检测机构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结论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定结论,另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进行鉴定的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通过视同鉴定:
  (一)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三)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考核并取得考核证书的;
  (四)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通过定型鉴定并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
  第十三条 申请通过视同鉴定的单位,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视同鉴定的形式与成果的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批准生效后,成果完成单位可向局科技司申请成果登记。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其他重大成果: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首创;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登记必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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