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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
 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1988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上海市、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经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指示精神,今年拟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文件规定,对于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可以作为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市、县报我局,经批准即可开展试点工作。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管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都不要擅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为适应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即将开征土地使用费(税)的需要,拟在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同时,在全国城镇普遍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是依法进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争取在今年全部搞完。土地申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请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试点所需费用,原则上就地解决,并可以向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必要的土地勘测、登记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请市、县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土地登记发证和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请及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申报的范围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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