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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军事禁区土地详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军事禁区土地详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7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军事禁区是国家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军事设施,其保密性要求很高,土地详查任务复杂。为使军事禁区的土地详查工作既按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要求和军用土地详查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又保证军事机密的安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事禁区是指下列军事设施:
  军委、总部机关,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指挥机关办公区;省、军级以上指挥防护工程;
  战略导弹作战、试验、训练、储存基地,及其指挥、技术保障工程;核武器和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武器试验、储存基地;
  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直接管理的通信枢纽,重要技侦基地,侦测台站;飞机舰艇洞库,核潜艇和大型综合舰艇基地;
  大型军械、弹药、油料、爆材和化学燃料仓库;人造山工程。
  二、涉及军事禁区的土地详查工作,由有关省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归口同所在军区协调。成果数据、图件的汇总,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落实任务范围。任务落实后,填写接图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作战部、总参测绘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备案。
  三、军事禁区内的土地详查工作,由部队(用地单位)自行组织测绘力量进行。军事禁区的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抓紧开展工作。
  四、与军事禁区相联的安全控制范围和重要设防地域的土地详查,可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对这类地域详查,应指定专业队伍进行,并事先就详查具体时间、方法等征得该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详查时不得收集和调绘与土地详查无关的资料。详查资料要经该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审查。部队应地方要求承担上述地域土地详查时,其测绘经费由地方承担。
  五、军事禁区完成详查任务后,应按详查要求向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成果。为保障机密安全,部队只提供权属界线图、边界接图表和总面积,不得提供界址点精确座标;但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必须准确。涉及军事禁区的详查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申报登记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军事禁区土地详查的基础图件、收集的资料、详查成果野外记录、计算数据、草图等资料,要按绝密级资料管理使用。土地详查图册的整理出版,要按照国务院〔1980〕国发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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