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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加强对进口小汽车车体等零部件估价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 署税〔1995〕30号)


  自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政策以来,将小汽车整车运至香港等地拆解后进口的情况日趋突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偷逃关税变相进口整车的瞒骗行为。为加强对此类进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合理地确定完税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拆解的小汽车的完税价格时,各部件占整车价格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部件名称    占整车价格比例          备注
1.发动机     15%
2.变速箱      8%
3.前后桥     17%    (包括悬挂系统、驱动桥和车轮,其中驱动
                 桥占13%)
4.车体      60%    (车体为不含1、2、3、项的拆解车,如
                 车门、坐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按
                 占整车价格的以下比例掌握:车门3%,坐
                 椅2%,音响1.5%)

  二、凡进口小汽车车体(即整车拆去发动机或前后桥或变速箱等部件的不完整汽车)一律按相同或类似整车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被拆去部分估定完税价格。如果实际进口车体在上述列名部件外还拆去了其他零件,其价值不予扣除。计算方法为:车体完税价格=整车成交价格×(1-拆去部分占整车价格比例)
  三、进口车体价值超过整车价格60%的,应视为构成整车特征,并按相应税率征税。单独进口车体以外的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估价征税。
  四、进口拆解小汽车在境外发生的拆解费,应按整车价格的5%-10%估定,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五、各关应加强对进口汽车车体和零部件的查验工作,并做好验货记录。
  六、本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20日起执行。

c28678--010214x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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