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199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综发〔1993〕67号 1993年12月2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的规定,为了做好产权登记1993年度检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范围,是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99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7号)办理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法人,以及1993年按规定办理了开办产权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本次检查工作从1994年1月开始,5月30日结束。6月3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行总结,7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检查的重点,注意审核企业申报占用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权益和国有资产总额是否真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产权登记1993年度检查中有关国有资产的价值指标,主要应根据企业199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填列、审查和审定。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满足不了要求的,还应根据有关帐目资料填列、审查和审定。
五、中央企业产权登记1993年度检查委托工作,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办法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发。
六、产权登记1993年度检查工作,一律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的产权登记表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65号)规定的表格办理,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不得改变产权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