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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全部产权并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全部
 产权并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87号 1994年7月1日)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办理天津公司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的函》〔(94)中化企发字第40号〕、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你公司“关于办理有关国有资产划转的报告”的批复》〔津国资(1994)82号〕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将天津、上海和宁波市三公司划归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管理的批复》(体收生〔1993〕11号)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8〕12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作为一九八八年下放地方管理的外贸企业,财务上虽然与地方财政挂钩,但其所有权的处理问题至体改生〔1993〕11号文下发前,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明确。
  现同意明确将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产权并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产权并入以该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决算为准,帐面资产总额为48581.23万元,其中负债总额为45385.4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195.75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3195.75万元)。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在天津市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额。并按上列实收资本额调增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同时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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