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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与兰州长城计算机公司间产权界定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与兰州长城计算机公司间产权界定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94号 1994年8月15日)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你公司(94)中算集市字094号《关于请求界定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与兰州长城计算机公司之间产权关系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兰州长城计算机公司全部净资产是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其产权应归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所有。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兰州长城计算机公司进行规范化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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