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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旅行社总社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国旅行社总社
 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问题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121号 1994年9月13日)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你公司(94)中旅集财字第141号文《关于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申请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组建企业集团的改革需要,同意将中国旅行社总社及其所属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等十个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由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持有,上述企业国有资产总计311,872,361元;企业的债权、债务以一九九三年度会计决算为依据一并划转。请按变更后的产权相应调整你公司有关帐户。
  二、同意将原由中国旅行社总社持有的北京丽都饭店等十个企业的股权移交中国中旅(集团)公司。请你公司与合资合作方共同配合,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界定产权,并将此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上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后,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总计49,885万元。对这些国有资产,你公司应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并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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