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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的请示

  二、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进行一次清查。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土地、房屋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各中央单位、企事业单位及以上机关的附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依法行政划拨取得和其它形式取得、使用的土地。要结合地籍调查,查清土地位置、面积、利用现状、权属情况等,达到申请登记发证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土地清查中涉及到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9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第6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中央国家机关土地流失。从国务院批准《请示》下发之日起,中央各部门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合资、入股等经营活动,应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已划转为企事业单位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实施。
  四、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职能。最近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曾发出《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国发农发〔1991〕第15号),因此建议国务院明确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使用权亦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指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它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调查、统计以及调配、开发和监督检查工作。
  要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统一进行规划、建设、调剂和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实施上述管理中,要充分注意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地方需要在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内进行建设时,须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具体可采取同等交换,经济补偿,在整体规划下自行建设或共同投资等方式进行。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管好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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