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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对原址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资产评估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工程物理
 研究院对原址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资产评估的复函
 (国资企函发〔1994〕79号 1994年7月5日)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你院《关于报批中物院原址国有资产处置、评估的函》(院计财发〔1994〕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搬迁中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你院于去年编制上报了《中物院原址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原则同意。请你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处置方案》的落实工作,尽快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由于你院的资产涉及核建设机密,同意你院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工作由你院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但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临时评估许可。你院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手续也请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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