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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4〕61号 1994年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去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针对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的问题发出《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后,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政府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支持,截止到今年七月,已有山西、山东、吉林、湖北、广西、广东、四川、福建、陕西、西安、长春等地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了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扭转地方评估管理混乱的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为了做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贯彻《公司法》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同时要结合宣传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近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措施,并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尚未实现对资产评估统一管理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使本地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现将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供你们参考。

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4〕2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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