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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五、要把国有土地、房产的评估纳入统一管理
  从事土地、房产评估的专业机构必须取得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需对已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连同占有的其他准备作价或折股的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估立项;并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之中,一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六、要认真抓好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
  全省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纳入全省统一管理轨道,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由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参照国务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依法界定产权、合理确定资产价值量,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七、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工作
  各地资产帐面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省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跨省、跨地区组建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评估立项、验证确认评估结果,各地拟申请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无论其资产多少,都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评估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八、要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管理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省资产评估的管理机关。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批和资产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统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所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未按规定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擅自评估的,其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确认,所发生的经济行为一律无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抓好内部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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