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
 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1996年11月27日 国资法规发〔1996〕6号)


福建省、贵州省、广西省、重庆市、西安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国有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我局拟选择六省市进行一次无形资产流失的专项调查。
  一、调查范围
  调查对象为国有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及有关科研机构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发生的如下情形:
  1.整体或部分实行股份制改造;
  2.整体或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
  3.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4.其他。
  二、调查内容
  逐项核查发生上述情况时无形资产有否流失:
  1.全部或某一项无形资产没有评估折价入股或作为出资,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流失;
  2.已经对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没有对全部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流失;
  3.在转让产权时没有将无形资产计算在内,造成无偿转让或虽已计算在内但作价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无形资产被非国有单位非法侵占或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其他。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调查由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对三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产权变动项目进行排队;
  2.责成国有持股单位、中方出资单位和产权转让单位进行自查,并填写《国有单位无形资产流失调查表》(每个产权变动事项填写一张,对具体流失情况可另附书面说明),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组织实施单位;
  3.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直接对一部分产权变动项目进行调查,并对各持股单位、中方出资单位和产权转让单位以及其他被调查单位报送的《调查表》进行直接审核。
  此次调查要求在1997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单位上报工作,请六省市于1997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汇总报我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公室。
  附:《国有单位无形资产流失调查表》及《汇总表》(略)

c28819--010215ccz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