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二章 账户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与劳动保障部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中央财政专户。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中央财政专户。现行中央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26100999,其中:
2610099901 负责办理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业务;
2610099902 负责办理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业务;
2610099903 负责办理卫生部所属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缴拨业务;
2610099904 负责办理国家中医药局所属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缴拨业务。
(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495249918400,负责办理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的缴拨业务;
(三)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600001040003313;
(四)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00878008261001;
(五)交通银行北京分行:2015051929。
上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账户暂存本银行原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具体缴拨业务按财政部指令执行。
上述开户银行及账号若有调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户内的中央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等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按照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领拨款级次包括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和基层单位三个层次:
(一)“主管部门”是指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
(二)“下属单位”是指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用于本单位使用或对基层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
(三)“基层单位”是指向下属单位领报经费,用于本单位使用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