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八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为落实
《责任制》第
六条规定的七项责任内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职责: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纠风为负责。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司局及政策法规司、纠风办负责。
(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四)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负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工作,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负责。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工作,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职能各负其责,按要求严格自律。
部内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起草、执行、修订,由主办司局分工负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督促。
1.《礼品登记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展览管理规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由办公厅负责。
2.《收入申报制度》、《谈话提醒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培训办班审批制度》、《兼职出书讲学制度》,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3.《民主生活会制度》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
4.《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由综合财务司负责。
5.《出国审批制度》由外事司负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下称“考核工作”),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