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件的公告
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现公告如下: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二、换发新证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换证期间,新旧驾驶证同时有效。全国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签发旧驾驶证。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持旧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按无证驾车论处。待理证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