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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二) 公司证券业务资格有关文件;
  (三) 营业部的家数和布局的说明;
  (四)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有关说明;
  (五)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受理申请文件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试点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委托代办转让

  第十条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三)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或确认的文件;
  (二)股东大会关于委托代办股份转让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四)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报告;
  (五)经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六)证券公司与股份转让公司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第四章 股份的登记与托管

第一节 股份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第十五条 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股份账户号码的编制、股份账户卡的印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登记结算机构委托证券公司为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开设股份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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