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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
 (1995年5月3日国家教委发布 教基〔199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和宏观管理,做好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应贯彻“中小学教材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方针,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中小学教材必须经有关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正式用于教学。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审查、选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分工主管本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编译、审查、选用工作。

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审批

  第六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中小学教育需要,有较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包括适合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适应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所需要的教材,以及乡土教材、劳动课、劳动技术课教材、选修课教材和活动课教材。
  第七条 编写教材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国家教委审批:
  1、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教科所、中央部委属高等院校、中央级科研单位、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各学科教材。
  2、境内单位、团体和个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合作编写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各学科教材。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独立编写,供境内学生使用的,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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