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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比较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限和投标方的资信等因素,依据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工作情况、资格,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价格评选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价格、性能和质量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
  (三)投票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由评委投票,得票多的为中标候选人。
  (四)打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根据价格、性能、质量、服务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由评委进行打分,得分多的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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