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
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87)财税字第29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是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益差距过大,缓解分配上的某些不合理而制订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 开征这个税种, 就是要运用税收杠杆对公民个人收入进行调节,并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进行调控,以适应加快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
自国务院1986年9月25日发布这个条例,并从1987年1月1日执行以来,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个地区都已开始征收了这项税收,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针对不同纳税义务人进行的税收宣传工作不够普遍深入,纳税入依法纳税的观念比较淡薄;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源泉控制未能很好发挥作用;有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如地方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传递制度、税源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等,尚未普遍建立与实行,使这个税还没有很好地全面征收起来。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批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需要认真地抓一抓。”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个税的征收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特进一步联合通知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有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这个税列举的征税项目中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等,目前能达到纳税标准的支付单位和取得收入的个人,主要集中在文艺团体、演出主办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音像制作出版及技术转让、受让和中介部门,而应征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支付单位,则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和厂矿、商店等各类企业。这个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法,但目前,支付单位源泉扣缴是控制税源流失的主要方法。因此,上述各部门,要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辅导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代扣代缴凭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照条例和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